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38號抗告人即原告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司法院等間因本院106年重國字第38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