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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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景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55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管壹支(毒品成分因量微無法秤重析離)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景達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5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案通緝,為警於民國111年2月21日16時4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查獲,並扣得吸管1支,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被告因此為警移送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惟該案嗣因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上揭犯行,因此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60號卷第18至20頁、第24頁反面、第65頁),該扣案之吸管1支既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毒品成分因量微無法秤重析離),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法應予沒收銷燬,故本案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