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74號聲明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除就同案聲明人寅○○、丙○○、辛○○、甲○○、卯○○、子○○、丑○○、戊○○、己○○、丁○○、癸○○、庚○○部分准予備查,另聲明人乙○○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壬○○不幸於民國
96年11月27日死亡,聲明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女婿,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壬○○於民國96年11月27日死亡,聲明人乙○○為壬○○之女婿等情,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惟依上揭法條規定,聲明人非屬被繼承人壬○○之法定順序繼承人,是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