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9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6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正誠於民國103年9月8日16時許,在文山游泳池(設臺中市○○區○○○巷000號)使用按摩池,嗣於同日16時55分許,3484-H10307亦進入按摩池,被告陳正誠見3484-H10307以水柱沖下體,水流沖開3484-H10
307泳褲之縫隙,認有機可乘,竟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而乘3484-H10307不及抗拒之際,以手伸入3484-H10307之泳褲,捏3484-H10307之陰莖及睪丸,經3484-H10307發覺,立即捉住被告陳正誠之手走出按摩池,要求被告陳正誠一同至櫃臺報警,惟被告陳正誠離開按摩池後,即快步離開,3484-H10307見狀在後追趕,並呼喚當時在附近之救生員 呂俊陞 協助,呂俊陞隨即請被告陳正誠停留在現場等候,嗣由櫃臺之會計人員 謝碧真 報警,經警方到場處理,查悉上情。案經3484-H10307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本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惟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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