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98號聲請人 李張阿鳳 上列聲請人李張阿鳳因與相對人 李木源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李張阿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改列拍賣標的物之所有權人為本件相對人,聲請人所列之相對人李木源非本件之相對人,並提出相對人等之戶籍謄本俾利本院案件之進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