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2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家霖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被告欣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秀卿 被告 黃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李秀卿、黃福源遷移新址,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