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8號聲請人即被告 莊清安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337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開庭處處阻止被告發言,且違反人權組織條例,真是禍害遺萬年,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莊清安所指之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33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該案係由本院 許嘉仁 法官承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判決書在卷可考,是本院 王以齊 法官顯非本案之承審法官及審判長甚明。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王以齊法官迴避,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第21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