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 涂振泰
郭行一 林黎玉鳳 李肇洸 被告 溫丙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固據其繳納支付命令之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被告業已依法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10
4年3月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25,250元,而該裁定分別於同年3月11日、3月12日、
3月22日合法送達予原告等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4份在卷可參,惟原告業已逾期而未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份在卷可稽,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