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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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雅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雅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曾雅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