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597號上訴人 林祖蔚 被上訴人 戴宇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乃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102年1月4日始行到院,顯已逾上開20日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蘇芹英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