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555號上訴人 呂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榮冠 間因請求返還登記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