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389號上訴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黃志文 律師被上訴人 龔介平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 律師被上訴人 朱志俊
辛玉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複代理人 張雅婷 律師
黃佑民 律師被上訴人天豪全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永順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 律師
葉家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龔介平、朱志俊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吳燁山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