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450號聲請人 蘇文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美霞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日所為103年度上字第45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就友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友和公司)之營業稅,應否計入兩造分配盈餘之計算式,有漏未裁判之情形,為此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二、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規定即明。經查,原判決先於第10頁之
(八)部分,認定友和公司之營業稅為新臺幣206萬0880元,再於同頁之(九)第5列,將該營業稅額列入兩造之分配盈餘計算式,並無漏未裁判情事,顯與補充判決規定不符。職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黃明發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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