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117號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 陳炫郡 上列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 候盈珍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提起反請求,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二審反請求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請求。
理由
一、按於第二審提起家事事件之反請求,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反請求即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63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查兩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下稱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12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同時提起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法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曾部倫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