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緝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阿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4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翁阿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9年4月18日20時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9年4月18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2段135號前,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業於100年4月7日死亡,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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