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附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字第55號附民原告戊○○
乙○○被告翊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琁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