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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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貳玖公克,及內含海洛因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96年2月24日下午1時許回溯24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96年2月24日上午12時30分許,在高雄縣○○鄉○○路月光隧道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白粉1包。被告施用海洛因之犯行,經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334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業經本院核閱案卷屬實。而前開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白粉1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0.029公克,及內含與海洛因難以析離,應一併視為毒品之包裝袋1個),有該醫院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係查獲之毒品,且屬違禁物,故依首揭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海洛因鑑驗而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鄧思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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