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易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更一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8月27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國忠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易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更一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8月27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