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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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陳幸桂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騰芳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 陳家懋陳阿勝 之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
  有無拋棄繼承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觀之原
  告提出被告陳家懋之戶籍謄本,其已於民國90年8月11日過
  世,惠請確認。如有追加被告之情,惠請提出書狀及更正之
  陳阿勝繼承系統表。
二、被告 莊碧如徐清 細之姓名似為莊「璧」如、徐清「鈿」,
  惠請確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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