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79號
原   告  胡凱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訴訟代理人  鄭玉鬆
被   告  王麗娟
       王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