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亞歷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麗櫻
相 對 人 芳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隆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一○七年度
司執字第三○四五五號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中關於民國一○
七年十一月七日所查封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一○
七年度竹東簡調字第二二五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
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前經本院
以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0455號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查封在案。惟前開物
品為聲請人所有,聲請人業已另行具狀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
異議之訴。然因系爭執行事件所查封之前開物品一旦執行拍
賣,勢難回復原狀並致聲請人受損,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
,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
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
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而聲明願供
擔保,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除第三人異議之訴已受敗訴
之判決裁判確定外,法院應酌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
止執行之裁定。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
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
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
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
衡量之標準;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
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
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
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81號、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對其債務人即第三人亞歷仕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亞歷仕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
事件執行在案,且聲請人已以相對人為被告,對系爭執行事
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107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25
號審理中,而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確有就亞歷仕公司位於
新竹市○○區○○○路○○號之營業處所內之動產聲請執行,
且於民國107年11月7日指封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並由本院
貼上查封標示完成查封,可知執行程序迄未終結,等情,業
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本院107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25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據此,應認聲請人聲
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然聲請人得聲請停止之部分
,僅限107年11月7日所查封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後續執行程
序,不及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其餘執行程序,故就聲請人聲請
停止其餘執行程序部分,應予駁回,附此敘明。又為確保相
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
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爰命聲請人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方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
行之債權總額雖為新臺幣(下同)76萬4,542元,然系爭執
行程序如予以停止,相對人之債權僅生有不能由如附表所示
動產價值共計30萬元即時受償之利息損失,應以此為本件停
止執行擔保額之計算依據;再參酌前開訴訟事件,屬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之案件,其標的價額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至
第三審,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
易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0月、2年,共計2年10
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等期間,則兩造間訴訟審理期限約
需3年,預估為聲請人提起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
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之期間。是以上開債權金額按法
定利率5%計算利息損失,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可能
遭受之損害為4萬5,000元(計算式:300,000元×5%×3年
=45,000元),乃依此酌定停止執行之擔保金額。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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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查封之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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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物品名稱│數量│備考│聲請人陳報價值│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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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吸塵器│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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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吸塵器│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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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切割機│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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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電鑽│1台│含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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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延長線│2捆│輪座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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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電鋸│1台│含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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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電動起子│1台│含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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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電鋸│1台│紅色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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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電鋸│1台│未裝入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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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砂輪機│1台│生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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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電鑽│1台│未裝入工具箱/││
││││紅色機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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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具箱(藍)│1箱│內有五金及工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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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具箱(白)│1箱│內有五金及工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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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車輛(車號00-0000)│1台│廂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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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手推車│1台│底板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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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手推車│1台│廠牌:黑金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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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鋁梯│1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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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鑽床│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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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手推車│1台│部分破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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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五金零件│1大整理箱│連結片、鑽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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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五金零件│1大整理箱│螺絲帽、束帶、││
││││扳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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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五金零件│1大整理箱│滑輪、布手套、││
││││膠帶、鐵鎚、扳││
││││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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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五金零件│1大整理箱│門弓器、束帶、││
││││膠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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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五金零件│1大整理箱│門把、鐵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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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鋁條廢料(含塑膠箱)│1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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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PVC膠帶│1捆│有紙箱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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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PVC膠帶│1捆│有紙箱包裝/部││
││││分有使用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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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五金零件│1大整理箱│接線、滑輪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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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五金零件│1大整理箱│螺絲、小型工具││
││││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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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五金零件│1大整理箱│繩索、鐵鎚、螺││
││││絲、密封膠、扳││
││││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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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探照燈│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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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攪拌器│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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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噴燈│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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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五金零件│1大整理箱│門弓器17支、水││
││││平儀1台、抹刀││
││││1組、電磁門扣││
││││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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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長鋁條│19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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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電腦設備│6組│含主機5台、螢││
││││幕6台(三星2││
││││台、LG1台、││
││││BENQ2台、華碩││
││││1台)、鍵盤6││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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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印表機│2台│HP(CP1025NW││
││││COLOR、PROMFP││
││││M125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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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鐵架│4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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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鐵板│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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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五金零件│1大整理箱│封口機1台、破││
││││壞鉗2支、螺絲││
││││、門弓器、鐵鍊││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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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電鑽│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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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砂輪機│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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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五金工具箱│3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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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PVC塑膠布│5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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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PVC塑膠布│1捆│有紙箱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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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彈簧│1捆│鐵製/有牛皮紙││
││││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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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短鋁條│2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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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螺絲│1捆│含三小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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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磅秤│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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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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