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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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詐欺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4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3號等3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徐美麗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黃麗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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