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747號
原告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兆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