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747號

原告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兆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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