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450號

原告 張毓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進源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0,500元。

二、提出被告施進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顏麗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