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92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8922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文孝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黃恩佑
       黃淑玲
被   告  張美蓉
       張竣熒
       張竣傑
       張瓊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祐齊 律師
被   告  張佳蓉
       張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北簡字第8922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08年2月27日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郭力菁
                   書記官 陳福華
                   通 譯  楊智順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繼承人 張福華 所遺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
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六分之一,餘由被告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
分比例負擔。
訴訟標的: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請求權。
理由要領:
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黎諭
附表一
┌─┬──────────────────────┬────┬─────────┐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
│號││││
│││││
├─┼─────┬─────┬──┬──┬────┼────┼─────────┤
│1│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1│台北市│中山區│中山││243│388│5305/116990│
││││段│││││
├─┼─────┼─────┼──┼──┼────┼────┼─────────┤
│2│台北市│中山區│中山││379│63│104/10000│
││││段│││││
├─┼─────┼─────┼──┼──┼────┼────┼─────────┤
│3│台北市│中山區│中山││379-1│2240│104/10000│
││││段│││││
├─┼─────┼─────┼──┼──┼────┼────┼─────────┤
│4│新北市│永和區│安樂││1192│16.25│1/1│
││││段│││││
├─┼─────┼─────┼──┼──┼────┼────┼─────────┤
│5│桃園市│楊梅區│大金│大金│112-15│1314│1/2│
││││山下│山下││││
├─┼─────┼─────┼──┼──┼────┼────┼─────────┤
│6│花蓮縣│花蓮市│樹人││265│158│2/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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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種類││持分│
├───┼──────────────────┼─────────────────┤
│建物│台北市○○區○○○路○段○○號2樓之24│1/5│
││號房屋││
├───┼──────────────────┼─────────────────┤
│建物│台北市○○區○○街○○號4樓之1房屋│1/2│
├───┼──────────────────┼─────────────────┤
│投資│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24股│
└───┴──────────────────┴─────────────────┘
附表三
┌───┬──────┬────────────┐
│編號│被告姓名│應繼分比例│
├───┼──────┼────────────┤
│1│張美蓉│1/6│
├───┼──────┼────────────┤
│2│張竣傑│1/6│
├───┼──────┼────────────┤
│3│張竣熒│1/6│
├───┼──────┼────────────┤
│4│張瓊文│1/6│
├───┼──────┼────────────┤
│5│ 張家蓉 │1/6│
├───┼──────┼────────────┤
│6│張俊宏│1/6│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427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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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費用│1700元││
├──────┼────────┼─────────┤
│合計│444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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