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5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三四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應補充「甲○○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前科,最近一次,甫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送監執行,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一年四月十六日,縮刑期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在朋友住處以將毒品安非他命置入鋁箔紙上加熱產生煙霧,以該方式吸食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