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66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八六三號、第九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毒品安非他命所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論以連續犯,並遞加重其刑。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六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因贓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開案件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刑一年,甫於九十二年二月五日執行完畢,有前揭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贓物、毒品等前科(參前揭紀錄表),素行不佳,未能徹底戒絕毒癮、施用毒品係戕害自身健康、所生危害、施用期間之長短及犯後坦承犯行且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