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182號
原   告 丁○○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中縣清水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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