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台中縣清水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顏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秋財陳淑華陳姳匡 間請求返還土地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
七萬三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四百七十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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