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投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8月3日投竹警秩字第09900086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7月29日零時許。
(二)地點:南投縣○○鎮○○路○○○號(竹山旅社)。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客乙○○姦淫一次,代
價新台幣(下同)8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4張。
三、核被移送人甲○○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
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者,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為
警查獲後坦承非行,態度良好,及其動機、目的、所得、破
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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