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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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99年度營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女 50.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99年7月20日以南縣營警偵秩字第0990021241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7月16日20時45分許。
㈡、地點:臺南縣新營市○○里○○路○○○號。
㈢、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以每次15分鐘新
臺幣800元為代價。
二、上揭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男客 張協進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有現場照片2幀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鄉○○村○○路○段○○○號)提起抗告
(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信義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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