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複訴訟代理 莊安田 律師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
7,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