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複訴訟代理  莊安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
7,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