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11號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5,784,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8,321元,原告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在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