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馬國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侑宣 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3萬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