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瑜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