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張明炫
       楊文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振亮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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