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209號
原 告 平元政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宇紘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