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862號
原   告  廖志益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
被   告  林水源
       陳玉蘭
       林建安
       林建榮
       林銘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系爭土地土地公告現值108年1月5,80
0元/㎡《2.71㎡+95.29㎡》=『598,400元』」、「此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000元,原告
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5,500』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
為「系爭土地土地公告現值5,800元/㎡《2.71㎡+95.29㎡》
=『568,400』元」、「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
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000元,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
5,17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誤算,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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