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73號上訴人 王佑齊 訴訟代理人 林泰良 律師
謝勝合 律師 邱忠樺 律師被上訴人 黃寶旭 訴訟代理人 黃素琴 被上訴人 孫黃美蓮
金德誠
參加人 馬懿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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