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56號上訴人 羅達光 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 律師被上訴人 童淑玫 訴訟代理人 賴俊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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