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7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77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77106號聲明異議人即債權人 蘇明川
歐林秀鳳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明異議人與債務人 張坤福 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於112年6月8日所為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明異議人聲請本件執行標的之拍賣條件定為點交,經本院於112年6月8日以裁定駁回其點交之聲請,該裁定於112年6月14日送達聲明異議人,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聲明異議人至112年6月30日始具狀聲明異議,顯逾異議之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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