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丁○○
4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乙○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