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時,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定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97年5月22日依相對人居住地址送達,因該址查無此人,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惟查相對人自93年12月17日起即將住所地設在基隆市○○區○○街○○巷○○號,有相對人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查,然聲請人卻向非戶籍地址之基隆市○○區○○○路○○○巷○弄○號為送達,自有違誤,聲請人本件聲請,即難照准。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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