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債務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法定格式之「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到院;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法定格式之「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到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為應提出之文件;且縱無債務人,亦應提出),爰先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