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 曹雪美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