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1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年月日│98.09.18│98.10.23│├────────┼────────┼────────┤│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8年度毒│士林地檢98年度毒││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807號│偵字第2055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74││││103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2.10│99.02.26│├───┼────┼────────┼────────┤││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判決││1036號│1076號││├────┼────────┼────────┤││判決確定│99.01.14│99.07.02│││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9年度執│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577號│字第33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