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4日以法矯字第099900745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12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