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走私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走私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號),聲請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走私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請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張淳淙法官林永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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