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裁字第97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0年裁字第9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退休補償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裁字第九七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縣警察局間退休補償金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五三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重新審理,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以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為限。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新審理之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五三號裁定,聲請人為當事人,非第三人,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重新審理,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綠星
法官高啟燦法官蔡進田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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