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簡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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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39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蔡家翼
被   告  黃品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28日下午2時45分在
本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琬婷

歷審裁判

  •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9 年度 花簡 字第 397 號裁定(109.09.21)[和解]
  •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09 年度 花簡 字第 397 號和解筆錄(109.10.28)[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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